行政会完成讨论《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为配合第12/2024号法律《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实施,特区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规。
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订定武器及相关物品实物展示时的检测规则,发出准照、预先许可、预先通知等卷宗组成的程序,在申请准照时须进行个人面谈,以及在申请预先许可时须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亲身办理。同时,亦规范相关人士管理武器及装置的能力和身体及心理能力的证明方式。
二、规定治安警察局对等同武器的物品的检验或鉴定,尤其是声效装置、信号及警报装置及发令装置的制造方式是否可确保不能轻易改装用于发射投射物。
三、订定商业及工业活动场所的设置和运作所需的要件及条件,规定银行担保或保证保险的金额及提供方式,以及武器强制存放的详细规定。
四、透过准用国际适用标准,订定受特别管控火器及装置和相关主要组件的标注所适用的标准,以及受管控武器及装置作出申报的法定期间。
法规将与第12/2024号法律同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