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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青局提醒法人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教育及青年发展局
2024-08-01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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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第9/2008号法律修改及第39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的第12/2000号法律《选民登记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凡已获确认属于某界别的法人,应最迟于每年9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年度总结报告送交相关负责实体。

为此,已获确认为教育界的法人应在法定期限前,即不迟于2024年9月30日,将年度总结报告送交教育委员会秘书处,地址:澳门约翰四世大马路7至9号一楼教育及青年发展局。信封面请注明“递交教育界法人年度总结报告”。 若不提交年度报吿,根据上述法律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导致选民登记的中止或注销。有关《选民登记法》可于印务局网页查阅https://bo.io.gov.mo/bo/i/2009/01/despce_cn.asp#390。

如欲查询更多资讯,可浏览教青局网页 www.dsedj.gov.mo,或与教青局薛先生联络,电话:8397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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