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署持续向业界讲解《动物诊疗及商业业务法》过渡期注意事项,其中针对法律生效前已在本澳从事兽医职业的人员,相关专业资格认可登记过渡期月内结束,随后须依法向市政署提出注册申请方可继续执业;同时,透过跨部门合办动物诊疗活动场所及动物商业业务场所准照讲座,向工程业界讲解场所设置要求、发牌流程及过渡期临时准照制度等,以了解新法规范,协助有需要的业界场所负责人开展相关工程项目,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有序完成过渡。
兽医专业资格认可登记过渡期月底完结 下阶段须注册执业
第4/2023号法律《动物诊疗及商业业务法》于本年4月1日生效,其中兽医专业资格认可登记过渡期于本年6月28日结束。截至2024年6月25日,兽医专业委员会接收兽医专业资格认可登记申请个案共117宗,其中57宗合资格申请已通过审批及获签发“兽医专业资格认可证明书”。兽医专业委员会将依序处理余下的申请个案。
倘已在法律生效前在澳门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澳门居民及外地雇员,且成功办理“兽医专业资格认可”,须于法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依法向市政署提出注册申请,在注册程序完成前可继续从事兽医职业。而于上述过渡期后(即本年9月27日后),所有兽医均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办理注册,方可进行动物诊疗活动及其他依法须由兽医执行的活动,否则将被视为无牌执业。
申请人需到卫生局进行体格检查及到身份证明局办理刑事记录证明书,有关申请可于一户通预约办理。在完成有关准备后,申请人可连同已填妥的兽医注册专用申请表格、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兽医专业资格认可证明书副本、由卫生局的医生发出的健康证明书,以及刑事纪录证明书提交至本署各市民服务中心,经审查及分析符合法定注册要件,可获发“兽医注册证”, 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
跨部门合办讲座 助工程业界了解场所设置规范
除规范兽医行业,上述法律亦订定本澳的动物诊疗活动场所及动物商业业务场所的准照及监察制度,第5/2024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订定动物诊疗活动场所及动物商业业务场所的间隔、设施及设备的要求》亦配合出台,规范动物诊疗、动物商业业务(包括动物繁殖、售卖、寄养)场所的设置要件。针对符合过渡规定的旧有场所,新法亦设有临时准照制度,协助业界适应新法各项规定。
日前,市政署、土地工务局、消防局联同澳门工程师学会合办讲座,为工程业界讲解上述场所准照制度及注意事项,以协助有需要的业界场所负责人开展相关工程项目,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有序完成过渡。如欲了解相关行政手续详情及办理服务地点资讯,欢迎浏览市政署动物卫生监督网(www.iam.gov.mo/canil)的《动物诊疗及商业业务法》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