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谨慎并提出明显不当请求 当事人被裁定为恶意诉讼人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4-06-26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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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及丙向终审法院提起统一司法见解的非常上诉,指中级法院在2023年10月19日第385/2023号案的合议庭裁判及2006年11月30日第114/2006号案的合议庭裁判中所采取的法律解决办法相互对立。第385/2023号案为一宗针对初级法院的裁判而提起的刑事上诉案,中级法院裁定甲、乙及丙以共同正犯方式触犯一项第6/2004号法律第18条第2款规定及处罚的伪造文件罪,判处2年6个月徒刑并缓期4年执行;第114/2006号案则为一宗司法上诉案,司法上诉人针对保安司司长不给予其未成年儿子居留许可的决定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终审法院合议庭在对非常上诉案作出审理时认为显然不存在合议庭裁判相互对立的情况,指两份裁判不是处理相同的问题,前者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后者涉及居留权的核心内容,且两者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同,故驳回上诉。合议庭续指甲、乙及丙提起非常上诉是为了规避《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上诉的规定,是为再次质疑中级法院的裁判而进行的一次欠缺考虑且不成功的尝试,存有恶意诉讼之嫌。甲、乙及丙接获通知后,以附随事项的方式向终审法院请求宣告非常上诉案的裁判在法律上不存在。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该附随事项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甲、乙及丙在请求中只是再次坚称两份裁判存在相互对立的情况,然而,他们并没有阅读或理解在非常上诉案的裁判中就合议庭裁判间的相互对立的问题所作的论述。合议庭认为有关论述清晰且恰当,应予完全确认,不必作任何补充。在恶意诉讼方面,合议庭指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85条,若诉讼当事人出于故意或严重过失而在诉讼程序中作出意图损害对方当事人或扰乱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则构成恶意诉讼,可对其进行民事上的处罚。恶意诉讼的主观要素包括故意及严重过失,严重过失是指诉讼当事人没有遵守从恰当诉讼行为义务中衍生的谨慎义务,从而没有意识到他本应知道的事实。诉讼当事人负有谨慎义务,需事先了解作为其主张或辩护理由之基础的实际情况。合议庭认为,考虑到在非常上诉案中已进行的程序和所作的决定,以及甲、乙及丙在附随事项提出的请求,清楚地显示甲、乙及丙在分析相关裁判时完全且明显地欠缺谨慎,并提出了明显不当的请求。

综上分析,终审法院合议庭驳回请求,并裁定甲、乙及丙为恶意诉讼人,每人须缴纳20个计算单位的罚金。

参阅终审法院第109/2023-I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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