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执行《海域管理纲要法》 内港沿岸位置按《土地法》发临时占用准照
土地工务局 / 海事及水务局
2024-05-03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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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行政当局以俗称“水位纸”的“水域公产范围之临时占用准照”,容许部份于澳门半岛内港区域经营码头、渔栏、货仓等商业业务的人士,以“临时占用”的方式使用内港沿岸位置,并收取每平方米土地面积30澳门元年租。

随着2015年中央政府给予澳门特区管理85平方公里海域,特区政府透过2018年生效的《海域管理纲要法》及相关行政长官批示,明确本澳土地与海域的分界,其中,内港沿岸位置纳入为国有土地范围,适用《土地法》规管。

现时于内港区内共有20个个案由水位纸转为须依《土地法》管理,基于对现有个案状况影响最少为前提,行政当局采用《土地法》中性质相近的“临时占用准照”对相关个案进行管理。考虑到相关个案的业务性质,行政当局在《土地法》的“占用准照每年缴纳的费用表”中,于“商业及服务业”和“工业”项目中间新增“码头”项目,年费金额取两者的平均值,定为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年费980澳门元,并透过行政长官批示公布。

特区政府必须公平依法规管,但考虑到让准照持有人能适应及过渡,故采取了相应措施:

1. 由2018年《海域管理纲要法》生效后至新占用准照发出前,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积收取30澳门元年费;

2. 在发出有关准照后以渐进模式征收年费,首年30%、第二年60%、第三年90%,从第四年起征收全额年费。

为让相关人士明瞭有关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已与临时准照持有人举行会议说明情况。另外,内港货运码头业务自2022年9月作出调整后,内港一带通行的大型货柜车辆明显减少,有效纾缓该区交通压力,达到预期效果。为方便业界,现阶段仍维持容许散货货柜于码头范围内拆柜及卸货,业界可在符合安全规定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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