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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防疫措施罪的5宗法院判决

疫情记者会快讯
2022-07-15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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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总局受法院委托,公布以下5宗判决﹕

1.    嫌犯姓范,男性,40岁,因没有佩带口罩在街上吸烟,被控触犯一项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四)项结合第25条第1款(二)项及第115/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第1款第3项规定及处罚的违反防疫措施罪,判处60日罚金,日金额100澳门元,总数6,000澳门元,若不缴付罚金或不以劳动代替,则须服40日徒刑。

2.    嫌犯姓Mendoza,男性,28岁,因没有佩带口罩在街上吸烟,被控触犯一项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四)项结合第25条第1款(二)项及第115/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第1款第3项规定及处罚的违反防疫措施罪,判处60日罚金,日金额100澳门元,总数6,000澳门元,若不缴付罚金或不以劳动代替,则须服40日徒刑;

3.    嫌犯姓郭,男性,75岁,因没有佩带口罩在街上吸烟,被控触犯一项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四)项结合第25条第1款(二)项及第115/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第1款第3项规定及处罚的违反防疫措施罪,判处60日罚金,日金额60澳门元,总数3,600澳门元,若不缴付罚金或不以劳动代替,则须服40日徒刑。

4.    嫌犯姓刘,男性,51岁,没有佩带口罩在街上吸烟,被控触犯一项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四)项结合第25条第1款(二)项及第115/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第1款第3项规定及处罚的违反防疫措施罪,否认控罪,判处6个月徒刑,暂缓执行该徒刑,为期两年。

5.    嫌犯姓杨,男性,49岁,没有佩带口罩前往做全民核检,被控触犯一项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四)项结合第25条第1款(二)项及第115/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第1款第3项规定及处罚的违反防疫措施罪,判处60日罚金,日金额200澳门元,总数12,000澳门元,若不缴付罚金或不以劳动代替,则须服40日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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