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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零时起曾感染新冠病毒未超过2个月人士来澳的防疫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2022-04-03 20:20
  • 第173/A/SS/202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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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疫情防控需要,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的规定,由2022年4月5日零时起,曾感染新冠病毒未超过2个月的人士,须在相隔至少24小时连续3次新冠病毒抗原或核酸检测阴性后至少14天,并符合其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及疫苗接种要求,才可登上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用交通工具。终止第171/A/SS/2021号卫生局公告的效力。

应变协调中心表示,按照由2021年10月25日零时起生效的第171/A/SS/2021号卫生局公告,曾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士,于发病或首次新冠病毒检测阳性至少2个月后并须取得新冠病毒肺炎痊愈证明,方可登上前来澳门的民用飞机。新措施乃根据全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最新情况作出的。新措施除了飞机外,亦适用于乘搭其他交通工具前来澳门的人士。新措施不妨碍目前的其他防疫措施,包括登上交通工具前的核酸、疫苗和入境后医学观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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