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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7日零时起由外国来澳乘机前须出示有关证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2021-10-05 22:16
  • 第162/A/SS/202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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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新冠肺炎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的规定,自2021年10月7日零时起,由外国前来澳门的直航飞机或联程航班第一程飞机乘机前:

1)由极高风险国家(孟加拉、巴西、柬埔寨、印度、印尼、伊朗、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俄罗斯、南非、斯里兰卡、坦桑尼亚、土耳其)出发者,须出示7日内采样的3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核酸测试阴性结果证明,且上述证明须为每次采样相隔至少24小时及最后一次为登机前48小时内采样;

2)由其他外国出发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核酸测试阴性结果证明须为48小时内采样;

3)12岁或以上人士,尚须出示已完成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全程接种14天或不适合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的证明。

有关证明须为国际旅行用途者或为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可者。出示虚假证明者,可能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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