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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20号法律《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于10月1日正式生效

医疗专业委员会
2021-09-30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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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20号法律《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于10月1日正式生效。法律的相关补充性行政法规,当中包括第23/2021号行政法规《医疗人员学历或专业资格水平》、第32/2021号行政法规《医疗人员实习总规章》、第33/2021号行政法规《医疗人员职业纪律程序》等也于同日生效。

根据法律赋予医疗专业委会员(以下简称医专会)的职权,医专会自2021年4月1日正式运作至今,积极制定相关的规章、指引及守则,共完成及表决通过七项决议,分别是1)医疗专业委员会规章;2) 十五个资格认可委员会及纪律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医疗人员专业资格认可准则; 4) 资格认可考试规章; 5) 医疗人员职业道德守则; 6) 持续专业发展(CPD)培训活动的认可申请及规范;7) 医疗人员的执业规范。以上的决议,已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或医专会的网页内。

与此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生效日前持有由卫生局发出的相关专业准照,以及现职于公共实体的医疗人员,将自动获豁免进行资格认可考试及实习,有关医疗人员无需向医专会提交申请,医专会已与卫生局及其他公共实体开展相关协调工作,按法律规定收集现职公、私营领域的医疗人员须作资格认可登记的资料,以便进行审理及发出资格认可证书。而对于自愿中止或注销准照的医疗人员,或曾在公共实体从事相关专业活动但已离职或退休的医疗人员,可自即日起一年内向医专会申请资格认可证书,并获豁免进行资格认可考试及实习。有关申请的具体详情,可浏览医专会网页(网址连结:https://www.cps.gov.mo ),或致电2883 6363查询,或前往医专会办事处索取相关资料(地址: 青洲新街青怡大厦第一座2楼-即青洲卫生中心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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