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自(17)日起对曾到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入境人士采取医学观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协调中心表示,鉴于全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近期趋严 重,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4条的规定,要求自 2020 年 3 月 17 日 凌晨零时起,所有在入境前14天内曾经到过下列国家或地区的入境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14天医学观察:
上述措施对来自韩国、意大利、伊朗、德国、法国、西班牙、日本的入境人士,仍继续生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协调中心提醒,违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尚可被采取强制隔离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