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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于2月17日至21日的服务安排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2020-02-17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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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公职局2月14日发出的公共部门自2月17日起恢复正常运作的指引和补充指引,以及该局2月16日发出的公共部门抗疫期间应采取措施的指引,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2月17日至21日恢复对外服务期间,将采取以下措施:

1.     任何人士进入委员会办公场所必须戴上自备口罩,并须接受体温检测。

2.     进入委员会办公场所提交鉴定申请或剖验尸体申请之人士,或委员会职员认为有需要者,须提交个人健康声明。

3.     倘不遵守第1点和第2点之防疫措施,委员会将拒绝该人士进入办公场 所。

根据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就诊者或具正当性之家属自知悉可能发生医疗事故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因此,有需要人士无需急于提出申请。

若市民欲使用委员会服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尸体剖验)或有任何疑问,请先致电委员会联系 (电话:28751056,电邮:info@cpem.gov.mo,传真:2875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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