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学校年度广东省学校就读学生学费津贴》行政法规草案。
为落实《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中,有关澳门特区逐步对在广东省就读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澳门幼儿及学生提供学费津贴的内容,澳门特区政府于2012/2013学校年度开始以“先行先试”方式向就读于珠海市及中山市全日制普通高中、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教育阶段的澳门特区居民学生提供学费津贴,至2017/2018学校年度该制度已扩展至就读于全广东省21个市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教育、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及学前教育阶段的特区居民学生。推行“广东省学校就读学生学费津贴计划”,可减轻在广东省就读的澳门特区居民学生的经济负担,为此,澳门特区政府制订了《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学校年度广东省学校就读学生学费津贴》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学生须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仍实际在广东省就读高中、初中、小学或学前教育阶段,并于2018/2019学校年度未曾受惠于澳门特区的免费教育制度或学费津贴。
二、申请学生须于截止申请日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三、每名学生的津贴金额根据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学费确定,高中、初中及小学教育阶段津贴金额上限维持澳门币六千元,学前教育阶段津贴金额上限维持澳门币八千元。
四、凡就读高中教育的澳门特区居民的学生,须于二零一九年六月至八月期间,参与由教育暨青年局组织的、旨在加强对澳门特区政治、经济及文化等方面认识的课程,其课时不少于十二小时且学生出席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方可获发放津贴。
五、申请须向教育暨青年局提出,该局于十月起将津贴款项一次性转入家长、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提供的澳门特区银行帐户内。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