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传媒查询有关1名4月大女婴因肝脏坏死急须进行肝脏移植的个案情况,仁伯爵综合医院已于3月2日透过新闻稿对女婴个案情况作出说明,现再次补充说明女婴进行肝脏移植的相关规定。
首先,仁伯爵综合医院表示十分关注女婴病情并想方设法寻求适切治疗,自去年12月至今,一直透过送外诊治制度安排女婴往香港进行检查及治疗,并为女婴向送外诊治委员会申请并获批准转介进行肝移植手术及相关捐肝者术前检查,女婴治疗期间包括进行肝脏移植所涉及的费用全数由澳门特区政府支付。
必须强调的是,器官捐献分为尸体和活体两种,而活体器官捐献又分为亲属及非亲属活体器官移植两种,根据澳门现行法律,非亲属活体器官移植即活体器官捐献者和接受者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是不允许的。这是由于非亲属间活体器官捐赠涉及复杂的问题,其一是难以判断或证明是否存在和杜绝器官买卖的情况;其二,即使捐赠者表示愿意捐出器官,捐赠的器官是否适合作移植用途,须取决于严格的医学准则,同时须与捐赠者进行充份沟通,确保其了解活体肝脏捐献对其自身心理和生理的影响,并确保器官捐献者与接受者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透过严格准则去评估该个案是否适合进行活体器官捐献。以去年底澳门1名肝衰竭青年的个案为例,虽然曾有1名热心人士表示愿意将部份肝脏捐给患者,惟经过沟通和心理评估后,香港医院方面通知该人士检查不合格,不适合捐献肝脏,因此未能进行活体肝脏移植。
上述澳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原则,旨以有效防止器官买卖情况出现。据了解,内地和台湾地区也有相关规定。换言之,对于女婴如需进行非亲属活体肝移植手术的相关费用,卫生局作为行政部门受限于澳门现行法律未允许进行非亲属活体器官移植,因此送外诊治委员会不具备条件批出相关费用。
至于亲属的活体器官移植及尸体的器官移植,即使澳门不具备进行手术的条件,卫生局亦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透过送外诊治制度将病人送往外地进行手术及治疗,并支付相关费用,这个机制一直以来行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