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2008号行政法规〈设置军事禁区〉》行政法规草案。
按照第4/2004号法律《军事设施的保护》第五条的规定,为保护某些军事设施,鉴于该等设施的性质、功能及安全要求,可界定某些区域为军事禁区,军事禁区由行政法规设置。第2/2008号行政法规《设置军事禁区》将第41/2000号行政法规和第22/2004号行政法规规定的位于澳门半岛及氹仔岛的保留作军事用途的土地作划为军事禁区。
二零一二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第10/2012号行政法规《保留土地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使用》,将一幅位于氹仔岛望德圣母湾大马路的地段保留予驻澳部队作军事用途。现通过修改第2/2008号行政法规,将第10/2012号行政法规所保留的地段划定为军事禁区,以保护设于有关地段的军事设施。
草案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