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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拍器的个人资料处理事宜

个人资料保护局
2014-09-04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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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近日收到有关航拍器之查询,有鉴于航拍器的使用可能衍生个人资料保护问题,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特发出本新闻稿提请相关机构及人士注意。

一般而言,航拍器是指装有摄录装置的遥控设备,较常见的有遥控飞机及无人驾驶飞机等。随着科技的进步,航拍器的使用日趋普及,在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同时,亦带来私隐挑战,这是由于航拍器能够在遥远位置收集清晰的影像及声音资料,使人可以秘密地持续高空监察、追踪和记录个人活动等资讯。

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使用航拍器除非属于该法律第3条第2款所指的专属个人或家庭活动时对个人资料的处理,且没有用作系统通讯或传播之情况,否则,须受该法律规范。

在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情况下,该法律第6条至第8条规定了个人资料处理的正当性条件。在不具备正当性条件下处理个人资料,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此外,即使具备正当性条件,对相关资料的处理还须符合同一法律第2条及第5条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尤其是应遵从合法、善意、适度等原则,并为了特定、明确、正当和与负责实体的活动直接有关的目的而收集,之后对资料的处理亦不得偏离有关目的等。

在此,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特提醒使用航拍器的机构及人士控制航拍器所经过的地点,除非法律有相反规定,不应拍摄涉及他人私人生活的影像(例如:不应拍摄他人住宅内部)及对之进行录音。如果有需要将航拍器的照片或影片在网络或以其他方式与他人分享,则须留意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公布的《在互联网上发布个人资料的注意事项》。

另外,除《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外,尚须注意如航拍器拍摄到他人的住宅内部或其他私人生活情况,或未经他人同意进行录音,有可能触犯《刑法典》的规定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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