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近日收到有关在澳门提供比特币交易服务的查询,同时也注意到媒体的相关报导。为此,现特作出警示如下:
一、比特币乃虚拟商品,非受本局监管的法定货币或金融工具;
二、金融活动的监管受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所规范,而该法律制度亦禁止商业机构在其机构名称上或在其从事业务时、使用令人联想到从事与信用机构业务有关的字词,如提款机(ATM)等;
三、虚拟商品(如比特币)的交易涉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风险,参与者(包括公众)必须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