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四年
六月份之税务责任
全 月
旅游税 -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游综合体,餐厅(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厅,及同类之场所),舞厅(其中包括夜总会,的士高,舞厅及歌舞厅之场所),酒吧(包括“PUB”及酒廊之场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应缴纳上月份所代收之旅游税。(八月十九日第19/96/M号法律第十二条)
(根据第13/2013号法律第十五条规定,豁免其所指场所本年度之旅游税)
所得补充税 - 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第四条第二款),透过M/1格式申报书申报上年度收益。(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b项)
(根据第13 /2013号法律第二十条规定,凡须课征2013年度所得补充税收益,其豁免额订定为$300,000.00)
房屋税 - 缴纳房屋税。(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根据第13/2013号法律第十九条规定,扣减2013年度房屋税税额澳门币$3,500.00,倘纳税主体为法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非本澳居民,税款之扣减则不适用)
机动车辆税 - 凡从事将新机动车辆出售予消费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机动车辆之自然人或法人在发生应课税事实后十五日内,递交M/4格式之申报书及缴纳结算之税款。(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