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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食品中禁用物质清单》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
2014-02-27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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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5/2013号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首项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行政法规第13/2013号行政法规《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已于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日生效。特区政府将持续分阶段有序开展订定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作。

“食品中禁用物质”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人为添加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任何非食用物质。近年国际上发生的重大食安事件,大部分由人为添加此种非食用物质,又或在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等所引致。由于此类非食用物质对健康危害性大,对人体健康及安全存在隐患,而且有关的食品安全事件可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特区政府草拟了《食品中禁用物质清单》行政法规草案。

对于禁用物质,国际间及邻近地区,包括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内地、香港等,已有较一致的共识。在制订草案的过程中,特区政府沿用了本澳日常的参考标准,辅以主要来源地的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及邻近地区的标准,同时亦对人体健康所造成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

草案建议将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已烯雌酚、氯霉素和三聚氰胺列入食品中禁用物质清单。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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