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被检察院以简易诉讼程序控告触犯了一项醉酒驾驶罪。经过初级法院简易刑事法庭审理,法官最后判决嫌犯触犯了一项第3/2007号法律所规定及处罚的『醉酒驾驶』,判处三个月实际徒刑,并禁止其驾驶资格为期二年六个月。嫌犯对该判决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之裁决判处上诉人之刑罚明显量刑过重,违反了《刑法典》第40条及第65条之规定,故应修改被上诉之裁决,并对上诉人重新量刑,至少应给予缓刑机会。
中级法院合议庭认为:原审卷宗资料显示,上诉人曾经于2008年9月3日被初级法院判处触犯醉酒驾驶罪,处以十个月的监禁,缓期二年执行,并处一年六个月的禁止驾驶的附加刑。上诉人在被同一罪名判处缓刑期间再次犯罪,很明显,原来的判刑所期望的单纯以徒刑作威胁足以达到的惩罚目的已经落空,非以徒刑的实际适用难以达到惩罚目的。
中院合议庭进一步指出:澳门新的道路交通法开始对醉酒驾驶刑事化,除了因为越来越多的醉驾事件让社会越来越多对其刑事化的呼声之外,主要还是像强制司机戴安全带一样考虑到日益增多的车辆的驾驶员的个人安全和旅客的安全,那么,对于此类的犯罪者的惩罚的要求应该更高。此外,从设立醉驾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以及作为向上诉人这样的职业司机的因素来看,法律所追求的维护社会法律秩序的刑罚目的要求以及对罪犯的特别预防的要求更高。
上诉人是在刚刚完成停牌不久就再次醉酒驾驶,少于二年六个月的时间已经无法让其充分得到反省,吸取教训。原审法院考虑到上诉人的犯罪记录,判处上诉人三个月实际徒刑,并处禁止其驾驶资格为期二年六个月的附加刑,量刑完全符合刑罚的要求。
基此,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明显不成立,予以驳回。
参阅中级法院第807/2010号案之合议庭裁判(可从法院网站www.court.gov.mo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