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上午,中级法院对第一上诉人MOON OCEAN Ltd和第二上诉人李晓燕(有关土地上正在兴建楼宇单位的承诺买受人)针对行政长官于2012年8月8日批示宣告行政长官于2006年3月17日所作出的确认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的行政行为(俗称机场对面五幅土地批给)无效而提起撤销该行为的司法上诉一案的部份问题进行了审理。
该案上诉人为MOON OCEAN Ltd及李晓燕;被上诉人为澳门特区行政长官。
庭审主要围绕当事人的正当性以及上诉人申请将澳门特别行政区列为对立利害关系人问题。行政长官提出答辩,指出第二上诉人不具备提起上诉的正当性,因为其不是这五幅土地的承批人或受移转人,对本案之审判结果没有直接、个人及正当利害关系,因此请求驳回第二上诉人的上诉。检察院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代表亦作出答辩,指出一个对立的利害关系人需要持有与原告相反的利益,但在本案中,尽管澳门特别行政区是该五幅土地的股东之一,但没有与上诉人对立、相反的利益,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具备作为对立利害关系人参与本次诉讼的正当性。
合议庭最终裁定:第二上诉人李晓燕及对立利害关系人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具正当性的抗辩理由成立;驳回第二上诉人针对被上诉实体的上诉;驳回在有关司法上诉中针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而提起的上诉。合议庭尚未对行政司法上诉之标的——即行政长官于2012年8月8日作出的宣告原五幅土地批给无效的批示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