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1/2013号法律修改并重新公布的第11/2003号法律《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已于2013年4月22日正式生效。
根据第1/2013号法律第4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人士(见下)应最迟于今年10月18日或之前,向终审法院办事处提交财产及利益申报书第一部分及第四部分。
- 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
- 立法会议员;
- 司法官员;
- 行政会成员;
- 办公室主任;
- 包括自治部门、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务法人在内的公共行政部门的局长及副局长,又或等同局长及副局长职位的据位人,以及该等公共行政部门的领导、行政管理、管理及监察机关的主席及成员;
- 公营企业、公共资本企业或公共资本占多数出资额的企业,以及公产的特许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的据位人。
为履行经第1/2013号法律修改并重新公布的第11/2003号法律《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第21条第2款规定的职责,终审法院办事处将于今年10月19日起,将所有收到且依法必须公开的申报书第四部分内容上载至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互联网网站(www.court.gov.mo),以供公众查阅。
公众可自今年10月19日起,在上提网站内,透过以下三种搜寻模式查阅相关申报人提交的申报书第四部分的内容:
1. 在申报人士姓名方块中输入全部或部分中/葡姓名;
2. 在申报人士类别选项中选取申报人相对应类别;
3. 在部门选项中选取申报人士任职的相关部门。
考虑到申报书第四部分的内容所载申报人的签名式样属于极其重要的个人资料,倘若公开可能为申报人带来不可预见的影响;亦考虑到申报人签名式样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故公众查阅到的《财产及利益公开表》上申报人的签名式样已被遮蔽,其他内容则不作任何处理。
另外,有必要指出的是,根据《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全部或部分复制第四部分的内容并将之提供予第三人时,应注明作出有关复制的具体理由,且不得有《民法典》第326条规定的权利之滥用的行为。否则,根据《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第25条第6款的规定,可被科处澳门币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如有任何疑问,可联络终审法院办事处。地址:澳门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终审及中级法院大楼;电话:83984117;图文传真:28326744;电子邮箱:drip@court.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