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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局: 接近资讯来源自由是传媒享有的权利

新闻局
2013-10-09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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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局局长陈致平今(9)日在《出版法》修订建议草案业界咨询会上强调,现行《出版法》及草案中的第五条关于接近资讯来源的自由,是指传媒享有的权利,并非罚则,也非规范传媒的报导。

今日下午举行的第四场咨询会是业界专场,共有本地传媒机构的13名编采人员出席。

陈致平就早前部份传媒工作者在咨询会上提出的意见及疑虑作出回应,他表示,现行《出版法》及草案中的第五条是关于接近资讯来源的自由,是指传媒享有的权利,并非罚则,亦非规范传媒的报导;在确保接近资讯来源自由的同时,也要考虑对其他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因此有第二款的规定。至于第二款中提到的国家机密和法律规定的机密,前者对机密的界定属中央政府的权限,《维护国家安全法》中也有明确的范围;后者关于机密的规定则分散于本澳各种现行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且均对机密有明确界定。他认为,政府部门拒绝接近资讯来源时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不可随便以机密的理由作出拒绝。

他指出,现行《出版法》中的第29条,即草案中的第26条,将“滥用出版自由罪”改为“透过出版品作出犯罪”,是听取法务部门的意见后作出法律用词的调整,条文内容及规范范围没有改变,而条文规范的对象是任何人,并非针对传媒。草案中第29条(现法律的第33条)所定出的刑罚,其实即是刑法典第177条和第192条规定的情况,只是《出版法》的表述更具体,并非《出版法》本身新增或加重的刑罚。

他强调草案中建议删除的部份条文,是基于刑法典中已有相关制度,无需再次重覆,这只是技术上的考虑,并不影响有关权利的行使。陈致平指出,理解部份传媒对删除条文的忧虑,故会就此与法务部门再作讨论和研究。同时,新闻局亦计划连同法务部门为传媒举办讲座,让业界加深对现行新闻法规及与保密相关的法规的了解。

咨询会上,与会者发表的意见主要围绕:对机密的界定;将来就进一步保障新闻自由和记者权益的讨论;《出版法》的立法原意;加入以公共利益作抗辩理由;以及重申不应删除部份条文等。

新闻局将于12日举行第五场业界咨询专场及一场公众咨询专场。此外,未能参与咨询专场的业界及市民,可透过新闻局网页http://www.gcs.gov.mo提供意见,或于网上下载意见表填妥后传真2871 8916 或电邮至consulta@gcs.gov.mo,亦可邮寄或亲身到本局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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