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局今(7)日继续举办《出版法》修订建议草案业界咨询会,新闻局局长陈致平表示,该局除了会分析整理咨询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外,亦会进一步与法律专家及法务部门共同研究,力求将草案中的条文订定得更清晰和明确。
他又指,《出版法》修订建议草案的内容是参考新闻业界及公众在修法准备阶段中所表达的意见草拟,草案最主要是删除了原法律中出版委员会及《新闻工作者通则》的相关条文。他认为,删除相关条文后,将有更大空间让业界讨论如何进一步保障新闻自由及提升业界发展等议题。
第三场业界咨询专场下午于新闻局举行,来自12间本地周报和月刊的12名传媒机构代表出席。机构代表在会上表达的意见主要包括:未来业界是否需要自行设立自我规范和认证记者专业资格的委员会,并制定新闻工作者通则;《出版法》修订建议草案中有关接近资讯来源的自由和机密的界定;透过出版品作出犯罪;法律中、葡文文本翻译的准确性;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就草案中部份条文作出探讨。
就《出版法》第5条有关接近资讯来源自由之规定中,第二款b和c项订明:当有权限的实体视为国家机密的事实和文件,以及法律规定为机密的事实和文件之情况下,接近资讯来源的权利即行中止,有与会者指当中提到的机密并不清晰。新闻局表示,国家机密的界定属中央政府的权限,《维护国家安全法》中也有明确的范围;另外,本澳目前虽未有一套专门规范机密的法律,但关于机密的规定实际上是分散于各种现行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且均对机密有明确界定,例如,除公职人员通则对公务员保密的要求外,身份证明局、金管局、统计局、民航局等组织法有具体要求人员必须保密的资料;博彩批给制度则明确指出竞投标书内容属机密文件。政府部门必须有法律依据,才能中止接近资讯来源的权利。
对于原法律中第29条的“滥用出版自由罪”,在修订建议草案中第26条修改为“透过出版品作出犯罪”,新闻局指出,这是在听取政府法务部门意见后才作出,因为原法律中的“滥用出版自由罪”的表述并不清晰,“滥用出版自由罪”并非一个特定的罪名,而是援引自其他法规,主要是《刑法典》的规定,即透过出版品作出违反《刑法典》的罪行,故按照《刑法典》相关规定(177条2款及192条b项),对条文用词作出调整。
需要强调的是,这项条文是适用于所有人,并非只针对新闻工作者,任何人只要是透过出版品作出违反《刑法典》规定的,而又被法官判定有罪的话,就要按法律受到刑罚。
第四场业界咨询专场将于10月9日举行,对象为本地传媒的编采人员。此外,未能参与咨询专场的业界及市民,可透过新闻局网页http://www.gcs.gov.mo提供意见,或于网上下载意见表填妥后传真2871 8916 或电邮至consulta@gcs.gov.mo,亦可邮寄或亲身到新闻局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