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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明人士和伤残人士投票的说明

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
2013-09-09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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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传媒报导,有参选组别指称上届立法会选举存在残疾人士被强迫由当局指派人员陪同投票的事实。

选管会严正指出,法律并不允许以上情况之出现。

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失明、明显患病或属伤残的选民,如被执行委员会证实其不能作出投票所必需的行为,得由其本人选定另一名选民陪同投票,该选民应保证忠于该人的投票意向,且负起绝对保密的义务”。

因此,失明、明显患病或属伤残的选民,可以自行选定一名其本人信任的选民陪同投票;如果该选民未能带同另一名其信任的选民陪同其投票,经该选民要求,投票站执行委员会主席将为其指派一名选务工作人员并在副主席见证之下,按照选民的投票意向填划选票;在此情况下,无论是由选民自行选定的其信任的一名陪同选民,又或由投票站执行委员会主席指派的陪同者和见证人,都必须忠于该名选民的投票意向,且负起绝对保密的义务,但是投票站执行委员会主席绝对不能强迫失明、明显患病或属伤残的选民接受他人陪同投票。

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协助失明、视障、老弱病残、孕妇及手抱婴儿的选民行使投票权,选管会已指示投票站的工作人员对其提供特别的关注和支援,投票站的工作人员亦将为相关选民提供辅助轮候服务。

如不能证实选民是否明显失明、患有疾病或属伤残,执行委员会可依法要求选民在进行投票时提交由卫生局医生发出的证明书,以证明其不能作出上条所指的行为;为协助各投票站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投票当日卫生局将应选管会的要求,指定黑沙环卫生中心、筷子基卫生中心、塔石卫生中心和氹仔卫生中心在选举日投票站运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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