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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房屋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
2013-06-13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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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房屋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鉴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房屋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已出现的改变,尤其是楼宇管理仲裁中心已成立并于2011年6月上旬开始运作;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于2011年10月1日生效,根据该法律,经济房屋不再透过订立房屋发展合同建造,而是直接由公共机构(包括房屋局)全资兴建;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已获通过,该法律于2013年7月1日起生效。因此,有必要对房屋局的职责及其组织运作架构作出适当的调整。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房屋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 新增的职责

房屋局现有的职责基本维持不变,尤其是在公共房屋楼宇建造工程的技术监督、监察适用法例的遵守状况以及行政程序的处理(特别是与社会房屋及经济房屋相关的分配程序)等方面。根据相关法律及法规的修订,房屋局将同时负责对有利于房地产中介业务发展的辅助措施作出研究及建议;监察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活动,以及依法发给有关准照;与其他公共机构或部门合作,促进举办房地产中介业务范畴的培训活动,以提升服务质素;建立及更新与房地产中介业务有关的资料库;对楼宇管理仲裁中心提供行政及技术支援。

第二, 重组架构

针对上述的改动,有必要对房屋局的组织架构进行重组。因此,草案建议新的组织架构由一名局长、两名辅助局长的副局长组成,并共设五个厅及十三个处,而其中三个处为直属处,由局长直接领导。草案所建议的组织架构与现行架构比较,主要有以下的修订:

1. 增加一名副局长

首先,在公共房屋方面,基于现时由房屋局管理的公共房屋已有45,207个,再加上正在建和规划中的约7,371个公共房屋,可预计无论在出售、管理、以至有关公共房屋单位及楼宇共同部分的保养、维修等方面,以及在跟进社会房屋承租家团家庭状况改变方面,工作量及其复杂程度均会大幅增加。同时,现时居住在公共房屋(社屋及经屋)的居民人数超过80,000人。另外,在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正式生效后,房屋局将负责对从事该等业务及相关的从业员发出准照及进行监察,需要相应的人力资源以落实及执行有关职责。基于工作量、工作内容的专门性、以至程序本身的复杂性均不断增加,再加上有必要对房屋政策进行研究,故草案建议增加一名副局长以辅助局长,以确保房屋局的良好运作。

2. 公共房屋厅(下设社会房屋处、经济房屋及援助处、公共房屋监管处)

该厅基本上维持现有的职权,然而在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公布后,经济房屋改由公共机构全资兴建,因此,房屋局具有职权执行有关房屋的转让及计算补贴比率等程序。同时,该厅亦负责跟进、落实及执行政府将来推出的公共房屋政策,故该附属单位新增了向申请人提供援助方面的职权,以及审查申请人购买该类房屋的要件以及计算不可转让期届满后经济房屋所有人在出售时须缴付的补价金额的职权。

3. 楼宇管理厅(下设组织处、楼宇管理事务处及楼宇管理支援处)

该厅主要负责促进分层建筑物所有人、管理机关及管理企业之间的沟通;协助分层建筑物管理机关的成立及运作,以及协助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的举行,并提供适当的辅助;协助调解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楼宇管理仲裁中心提供行政及技术支援;以及跟进落实楼宇维修基金推出的资助计划。

4. 准照及监察厅(下设准照处、业务监察处)

属新增的附属单位,主要负责跟进落实及执行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及其施行细则,监察有关法例的遵守情况及就违法行为作出实况笔录。

5. 资讯及辅助厅(下设行政及财政处及资讯处)

该厅主要负责人员管理、翻译工作、房屋局及楼宇维修基金的一般文书处理、管理房屋局的财产、编制预算、支援楼宇维修基金的运作及在电脑资讯方面作出支援。

6. 研究厅

属新增的附属单位,考虑到社会对公共房屋的需求,以及鉴于落实经济房屋政策对社会的影响,未来房屋局将会加强在经济房屋政策制订方面进行研究,尤其包括经济房屋的需要、类型、售价、补贴比率、补价、收入及资产限额、分组排序等方面。此外,在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正式生效后,房屋局将对与该范畴相关的政策制订方面负责提供意见及建议。因此,为加强发展房屋局职责范围内关于政策制订的研究工作,以及使研究工作更加集中,草案建议新增研究厅,并由其专责研究工作,该厅将具有由房屋局其他附属单位现时负责的研究工作的职权。另外,为让研究工作更有效率地进行,草案将原属公共房屋事务厅“收集及分析资料,为规划房屋政策制定必要的活动计划”的职权归为该厅。

7. 法律事务处

法律事务处除了保留原来的职权外,还将因应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的生效、楼宇管理仲裁中心的设立及运作,以及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生效及实施而负责执行以下方面的工作:法律及法规的草拟及修订工作,对楼宇管理仲裁中心提供法律层面的协助,就社会房屋、经济房屋、楼宇管理、房地产中介方面的行政违法组成处罚卷宗,处理相关的声明异议、行政上诉及司法程序,以及建立及更新行政违法行为的纪录等。

8. 工程事务处

现时楼宇管理事务厅属下的技术支援处更名为工程事务处,现有职权维持不变。根据现行房屋局组织法,现时技术支援处主要职权为对公共房屋进行保养及维修。然而,随着新的公共房屋楼宇陆续兴建及落成,该职权与公共房屋的发展、修缮、拆除、建造、改善等工作更为紧密。同时,考虑到公共房屋改由公共机构自行兴建,对兴建公共房屋的计划、建造工程、技术监督、质量要求、以至日后的保养维修等均需要该处提供工程技术意见,其工作范围已不仅局限于楼宇管理方面的一般日常保养维修工作。现时该处负责对楼宇维修基金所推出的计划及辅助措施提供技术意见,其职权范围既涉及公共房屋又涉及私人楼宇。因此,为使工作流程更畅顺,草案建议将该处拨为直属处,直接附属局长。

9. 宣传及推广处

除现有职权维持不变外,为协助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执行,草案增加该处以下职权,尤其是负责房屋局设施内的公众接待及咨询服务、跟进房屋局工作领域内的讯息发布活动工作,以及根据适用法例及规章的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供其要求的关于房屋事务、房地产中介及分层建筑物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10. 调整人员编制

草案建议房屋局人员编制由现时的一百三十三人增加至二百二十五人。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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