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对房地产中介业的从业条件及核心内容作出规范。为有效执行该法律,特区政府制定了《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细则规定了房地产中介人准照及房地产经纪准照的发给、续发、中止和注销的行政程序。草案也规定,房屋局为房地产中介范畴的主管实体,具职权对以上准照的申请、程序及处罚作决定。
在房地产中介业务方面,草案规定,房屋局须藉资讯途径公布和更新房地产中介人准照及房地产经纪准照的持有人名单,尤其准照持有人的姓名或商业名称、准照的编号及有效期。如房地产中介人更改商业名称、商业营业场所名称以及设立互联网网页须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房屋局;拟开设新的商业营业场所、变更商业营业场所的地点以及关闭商业营业场所,须于三十日前通知房屋局。
最后,草案订定了过渡规定,凡于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公布之日,以类似房地产经纪或房地产中介人身份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者,如符合相关规定的从业要件,自草案公布翌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可附同相关文件向房屋局申请发给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或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