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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廉政公署部门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
2013-03-1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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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3/2009号行政法规《廉政公署部门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由于第4/201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的公布生效,需相应调整规范廉署组织及运作规则的第3/2009号行政法规。同时,由于第4/201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规定,廉署的职责范围包括预防及遏止公营和私营部门的贿赂行为,也适当地扩大行政申诉的职能,预期廉署的工作量将增加,尤其是在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方面。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第3/2009号行政法规《廉政公署部门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以优化廉署组织架构及人员配备和提升廉署的工作成效及职能作用。

草案主要修改的内容有:

第一, 因应廉政公署的职责已延伸至预防和打击私人领域的贪腐行为,除反贪局现有的两个调查厅外,草案建议反贪局增设一个厅级部门,专门负责调查私人领域的贪腐案件。

第二, 为配合财产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及专业性,草案建议设立隶属于反贪局的「财产及利益申报处」,以提高处理财产申报的工作效率。

第三, 为更好发挥情报系统的作用及落实「情报主宰行动」原则,草案建议将原隶属于反贪局的情报处改为直接隶属于廉政专员,但不妨碍廉政专员将权限转授予助理专员。

第四, 草案建议调整技术审议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会议由廉政专员召集及主持,但可将此权限授予行政申诉局局长。

第五, 基于廉政公署的职责范围扩大,草案建议原设于综合事务厅下的行政财政处分拆为财政管理处和人力资源处。

第六, 草案规定,基于工作需要,可于既有的专员办公室、社区关系厅、技术支援厅及审查和研究厅下设专门的工作小组以担任一些专业和特殊的工作,以利于将工作细化及专业化。

第七, 草案修改廉政公署人员配备总数,建议总人数为二百五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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