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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津贴受益人须办理生存证明

社会工作局
2013-01-0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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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局提醒已成为残疾津贴的受益人,不需重新提出申请,但须于今年8月31日前办理生存证明,才能如期继续获发2013年度的残疾津贴。

为体现特区政府对残疾人士的关怀,特区政府向合资格人士发放残疾津贴。截止2012年底,残疾津贴发放宗数为8,111宗。2013年特区政府将调升残疾津贴的金额,普通残疾津贴为澳门币6,600元,特别残疾津贴为澳门币13,200元。

凡在申请当年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持有有效的「残疾评估登记证」或已被评为具备获发「残疾评估登记证」要件的人士,其向社会工作局所递交的残疾津贴申请,才会启动有关审批程序。而有关申请表格可于社会工作局网页www.ias.gov.mo下载或亲临本局索取,手续费用全免。

倘市民过去已成为受益人,不需重新提出申请,但必须于每年8月31日前(即1月至8月期间)办理生存证明,才能在当年获发残疾津贴;凡于9月至12月才办理生存证明者,则稍后发放。如同为社保受益人而又在1月份已办理生存证明,则该年度无需再次办理。受益人可携同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使用设在全澳28个地点的自助服务机办理生存证明,或亲临社会工作局总部及各社会工作中心办理,市民亦可透过邮寄其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社会互助机构或其他相关实体发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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