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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出声明异议的文化界法人须知

文化局
2012-10-26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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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第9/2008号法律修改及第39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第12/2000号法律通过的《选民登记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凡在法定期限内对未送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法人且已提出声明异议者,即日(十月二十六日)起可于文化局网页(www.icm.gov.mo)的“文化界别法人确认办法”专栏中查阅有关名单及其声明异议的决定。

同一法律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所指的决定提出司法上诉。垂询请致电八三九九六九六九或八三九九六三三零与文化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罗小姐或潘小姐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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