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向公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发放款项的程序》行政法规草案。
特区政府为执行第14/2012号法律《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规定,制订了上述补充性行政法规草案,以订定鼓励性基本款项、预算盈余特别分配及其他应转入公积金个人帐户的款项的发放程序。行政法规草案建议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行政法规草案是以第31/2009号行政法规中开立及管理中央储蓄制度个人帐户的一般规则所定的制度为基础,并借鉴了执行有关制度时所取得的经验,简化款项的发放程序,主要的内容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社会保障基金与其他公共实体合作,依职权确定发放款项的法定要件后,编制及公布一份载明符合有关要件的个人帐户拥有人身份资料的名单。未列入名单的个人帐户拥有人可就不被列入名单提出声明异议,但声明异议的提出并不中止向列入社会保障基金所编制的名单内的个人帐户拥有人发放款项的程序。
第二,在社会保障基金网页内公布名单以及可于该基金各办事处查阅名单的事宜,须至少会在两份报纸公告,其中一份为中文报纸,另一份为葡文报纸。
第三,对不当发放款项亦作规范,规定不当收取的款项应在相关帐户结余内以扣除方式退回。对结余不足的情况,草案参考了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及退回公款的法定制度,规定公积金帐户拥有人应自接获退回通知起九十日内退回款项,而经申请,亦可按月分期退回款项。如不遵守规定,则财政局税务执行处将进行强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