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澳门对文物的保护措施主要适用六月三十日第56/84/M号法令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号法令,前者定出了各类文化遗产的定义,规范了保护建筑、景色及文化财产的事宜,并清楚规定了保护文化遗产的各种程序;后者则设立了具建筑艺术价值建筑物的保护类别,重新调整了纪念物、建筑群及地点的评定名单。
随着“澳门历史城区”在二零零五年七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有需要更深入地检讨和修订现行的文物保护法例。
世界先进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范围包括保护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与该文化遗产过去历史有关的文化活动、社会经济项目、城市规划,并须尊重与文化遗产有关的宗教思想及传统。其次,文化遗产工作必须将保护文物与城市建设、政府政策、资金运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联系起来,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基于这些理念,特区政府制订了《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以完善本澳文化遗产保护和回应本澳城市可持续发展及环境平衡方面所面对的挑战。
草案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订定围绕文化遗产的核心法律概念,遵循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并广泛征询公众意见。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澳门历史城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让更多人认识此文化遗产的独有价值,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文化财产概念重新审视,将其提升至更高的层面来看待澳门的珍贵文物。因此,草案参考了国际法确立的定义,对文化遗产的各类型订定了明确清晰的定义。
第二,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是多样性的,草案除将不动产类文化遗产列入保护范围外,更将动产类的文化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亦纳入保护范围内。同时,法律草案对以上三类文化遗产分别开设独立的章节,根据其各自的特点,针对性地制定了合适的评定程序、评审标准以及保护措施。
第三,为促进保护文化遗产,草案建议设立文化遗产委员会。该委员会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咨询机构,对评定程序、被评定的不动产的用途、建筑计划、缓冲区内的工程、产生巨大影响的工程、被评定的动产的出境及文化遗产项目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等发表意见。
第四,“澳门历史城区”作为整个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有必要从整个城区的完整性,包括不动产及其缓冲区出发,制订一个特别保护制度。因此,草案设置独立章节规定特区政府应为“澳门历史城区”制订符合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指引并遵循有关采取符合保护、弘扬“澳门历史城区”的内容的技术指引的管理计划。
第五,为保护和弘扬被评定的不动产,草案规定了在必要时,特区政府应为该等财产设立缓冲区,并规范了设定缓冲区时应指明其所包括的范围,以及规定缓冲区内的工程未经文化局发出具约束力的意见,不得发出新建、扩建、更改或拆除工程的准照。
第六,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需要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共同参与才能取得成果。为此草案引入公众参与原则,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参与制订和实施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包括设立咨询渠道让公众参与。
第七,草案规定了文化遗产所有人的权利及义务。文化遗产所有人具有知悉保护文化遗产的政策措施、因采取文化遗产保护措施而导致其被禁止或严厉限制使用被评定的财产或限制行使其他既得权利时获得补偿性赔偿,并享受税务优惠、税收豁免、财政支援计划及其他性质的支援计划的权利;同时,文化遗产所有人有履行保护其被评定的财产、应公共部门要求提供实施法律所需的信息、配合被评定的财产的保护工程或工作,以及在被评定的不动产所有人将其文化遗产出售或作代物清偿时,有通知文化局出售的意向及其相关条件的义务。此外,草案亦规定了文化遗产所有人违反义务时须承担的责任及相关罚则。
第八,为有效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草案设立了奖励、优惠、鼓励及支援保护文化遗产的制度。对在保护澳门文化遗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设立文化遗产保护奖以表扬其功绩;对用于保养、修复、修葺或加固被评定的不动产的或列入其缓冲区内的不动产的工程费用,可从支付工程费用的自然人或法人须缴的所得补充税或职业税的可课税事宜中扣减;对设于不动产类文化遗产的及其缓冲区内的工商场所,获豁免营业税;公共部门对实施具文化价值的不动产的保护工程,可视乎实际情况提供财政或技术支援。
第九,法律草案除对违反其所规定者科罚款外,尚可对违法者并科以下附加处罚:剥夺收取公共部门为保护文化遗产而给予的优惠的权利;剥夺参与公共竞投的权利;中止已获发的许可、准照及执照。此外,尚可对直接违反草案所规定的制度而不遵守对待评不动产或在临时缓冲区内的不动产的重建或拆除命令的人以加重违令罪追究其责任。另外,在违反草案规定的情况下毁坏、抢劫或盗窃考古遗迹,构成刑事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