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日前完成讨论“核准《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所定标志及告示的式样”行政法规草案。根据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即《新控烟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二)项及第十七条第四款(三)项的规定,特区政府制订了“核准《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所定标志及告示的式样”行政法规草案。
该行政法规草案核准了张贴于禁止吸烟地点的标志式样、张贴于销售烟草制品地点的告示式样,以及放置于销售烟草制品地点的烟草制品价格牌上的告示式样。
按该行政法规草案规定,在禁烟地点应贴上经核准的禁烟标志,违法实体将被科处澳门币1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在销售烟草制品的地点应以显眼方式张贴经核准的告示,以及在销售烟草制品的地点放置烟草价格牌,而该告示应至少占价格牌20%的面积。
该行政法规草案还规定,所核准式样的解释或说明属卫生局职权,而卫生局将会对外公布上述相关的资料。草案也规定,法规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