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员会今(21日)举行工作会议,确认将首批23项与楼宇管理有关的具体项目纳入仲裁受理范围,例如接受预约买受人参与有关平常管理事宜的争议、确认仲裁双方当事人就管理费事宜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等,藉以增加居民对仲裁受理范围的认识,促进居民利用调解、仲裁的方式解决目前社会关注的楼管争议。
仲裁委员会自7月至今举行多次会议,分析居民需面对楼宇管理争议的具体事项,今(21日)再于房屋局会议室举行工作会议,确认仲裁受理的具体化范围,商议在“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议决加入仲裁协议”的可行性。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房屋局局长谭光民主持。
为了将仲裁受理范围更具体化,仲裁委员会根据《民法典》的分层所有权制度、楼宇管理仲裁中心规章与相关法例,结合澳门特区楼宇管理争议的现实情况,通过将首批23项与楼宇管理有关的具体项目纳入仲裁受理范围,例如接受预约买受人参与有关平常管理事宜的争议、确认仲裁双方当事人就管理费事宜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关于共同储备基金管理权的争议、关于分层所有人大会决议有效性的争议、关于管理费是否需要缴付及有否欠付的争议等。
同时,仲裁委员会亦议决通过,将8项涉及楼宇管理的具体项目纳入不受理范围,例如,不接受关于管理费合理性的争议、不接受关于要求管理公司提交其营运账目等。
另外,仲裁委员会亦讨论了仲裁中心有需要透过宣传推广,透过楼宇管理规章的制定或修改,设立仲裁协议条款,选择调解仲裁解决其楼宇管理的争议,包括一厦两管的争议;有关仲裁协议有着约束全体业主之法律效力。相信上述的法律理解,应能有助解决因仲裁属自愿性,在推动选择仲裁解决楼宇管理争议所面对之困难。
特区政府参考各地自愿仲裁的制度,设立由资料及调解组与仲裁委员会组成的楼宇管理仲裁中心。该中心自6月运作至8月31日,收到电话及面谈的查询个案,共有31宗,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业主大会举行程序及决议有效性、涉及共同部分争议(被占用、僭建)、共同储备基金、共同部分管理开支争议(管理费、维修费、渗漏水问题、其他(管理质素、噪音、管委会成员资格),以及部分不属仲裁中心受理范围的个案。
仲裁中心已因应相关查询之个案,即时作出回覆给予意见,或透过房屋局协调争议的当事人达成和解。至目前为止,仲裁中心合共转介了4个具备条件作进一步磨合的个案予房屋局进行协调,涉及公共维修工程、管理公司服务质素、质疑大会投票份额、更换大厦门禁系统;其中3个个案的当事人在房屋局多次协调下,同意合作化解彼此的争议,而另外1宗个案未能成功协调,对此,本局会协调争议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有需要的市民可前往设立于房屋局的楼宇管理仲裁中心,填写专用表格,递交申请,透过便捷、免费,并无须聘用律师的方法,取得和解或裁决的结果,解决楼宇管理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