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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文化界法人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文化局
2011-09-16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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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九/二○○八号法律修改及第三九○/二○○八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第一二/二○○○号法律通过的《选民登记法》全文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已获确认属于某界别的法人,应最迟于每年九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年度总结报告送交相关负责实体。

为此,文化咨询委员会特通知已获确认属于文化界别的法人,应在法定期限前(即不迟于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五),将年度总结报告送交委员会办事处(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文化咨询委员会)。

另外,根据同一法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在九月三十日或之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法人选民,并在随后的五个历年内再次欠交年度总结报告,其法人选民登记的效力将自下一个选民登记册完成展示日起被中止。

年度总结报告的格式,可浏览文化局网页(www.icm.gov.mo )文化界别法人确认办法专栏。如有垂询,请致电八三九九.六九六九或八三九九.六三三二与委员会秘书处罗小姐或林小姐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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