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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发放敬老金 本澳以外之受益人需提交生存证明

社会工作局
2011-08-3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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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局表示,凡于8月31日或之前提出申请并符合资格的长者,可于本年10月在其指定之银行帐户收取敬老金;而在上述日期之后才提出申请的合资格长者,则会于稍后时间才获发放。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体现对长者的关怀,并弘扬敬老美德,由2005年开始,透过社会工作局向长者发放敬老金。根据第61/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敬老金金额每年为澳门币$5000元。凡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效之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于2011年内年满65岁之长者,均可于社会工作局总部及辖下五个社会工作中心,包括风顺堂及大堂区社会工作中心(28962681 / 28963749)、圣安多尼堂及望德堂区社会工作中心(28580981 / 28580982)、青洲区社会工作中心(28225745 / 28225747)、花地玛堂区社会工作中心(28596457 / 28596458)、氹仔及路环区社会工作中心(28827285 / 28827616)索取及递交申请表格,或可于社会工作局网页www.ias.gov.mo下载。至于已成为敬老金受益人之长者,则无须重新递表申请,但处澳门地区以外居住的受益人,必须每年将其生存证明投函至澳门邮箱1188号,或于办公时间内亲临上述地点办理生存证明手续,有关服务费用全免。

  

另外,按第29/2011号行政法规之规定,为配合2011年度现金补助之发放,凡在澳门地区以外居住,并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已向当局提交生存证明之敬老金受益人,必需另行提交于2011年6月30日或之后所发出之生存证明,方可于呈交文件后两个月内收取现金补助款项。

欲查询上述资料,可致电敬老金热线:28366166或社会工作局辖下五个社会工作中心查询。市民亦可浏览www.ias.gov.mo查询个人之敬老金发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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