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公报刊登了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并将于10月1日生效。房屋局正就法案的生效积极筹备有关工作,包括永宁广场大厦经济房屋在10月进行之配售工作。按法律规定,政府会优先处理现有经屋轮候队伍,而房屋局已陆续寄出信函呼吁现有经济房屋轮候家团如有成员变动须及早通知。在法案正式生效后,房屋局将因应配售单位数量向合资格的轮候家团寄出信函通知拣楼。
《经济房屋法》于8月12日在立法会全体会议细则性通过后,房屋局已分别向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街坊会联合总会、工会联合总会、妇女联合总会及民众建澳联盟进行介绍法案内容,并解答有关提问,而局方亦都会持续向社会不同阶层及社会大众作介绍。
准备永宁经屋配售工作
房屋局已就法案即将生效做好准备,包括永宁广场大厦经济房屋的配售工作,同时,已经陆续寄出信函呼吁现有经济房屋轮候家团如有成员变动须及早通知房屋局,而在法案正式生效后,房屋局将因应配售单位数量向合资格的轮候家团寄出信函通知拣楼。
房屋局亦呼吁现有经济房屋轮候家团如有更改通讯地址,须即时以书面通知房屋局,以免日后通知拣楼时未能收到房屋局之公函。
《经济房屋法》目的是协助具特定收入水平及财产的本澳居民解决住房问题,与促进符合本澳居民的实际需要及购买力的房屋供应。而主要内容为设立了收入及资产限额;延长不可转让期,并规定不可转让期间经过一定年限之后,可将经济房屋转让予符合取得经屋条件者;在不可转让期届满后转让单位须补价。同时,保留原有的经济房屋轮候人名单,但仍须遵守16年禁售期和按照新法计算经屋售价,以及在出售经屋后按照法律补回差价。
保留原有经济房屋轮候总名单及过渡规定
已列入轮候总名单的申请继续有效,有关的申请人有权优先获分配可动用的房屋;其取得房屋的条件按照新法的规定处理,但获豁免遵守收入及资产限制及提交申请表前五年内不可拥有居住用途物业及土地的限制。
而有关房屋的选择程序仍适用第26/95/M号法令的规定,但有关获甄选的候选人放弃其地位的情况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其只可选择放弃其地位一次。
现有轮候名单内仅选择T4类型的房屋的获接纳竞投的候选人,如没有相同类型的房屋供选择,则可改变其选择,并须按其原有的竞投报名表的得分在同期轮候名单上重新排序;如所选择的地区未提供所选择类型的房屋,且其他地区仍有同类房屋供选择时,则可按原来的排序选择位于其他地区的同类房屋。
其中,收入及资产净值限额由补充法规订定,主要根据同类单位在私人市场上的价格、经济房屋购买对象的购买力、购买私人房屋需付的一定比例的银行贷款所涉及的比率、家团人数等。
而经济房屋售价亦由补充法规订定,相关计价因素尤其包括经济房屋家团之购买力,楼宇座落地点、建成年份,单位在楼宇总体结构内的朝向、位置、面积及类型。在确定购买力方面,政府将考虑以一定的房屋面积、收入水平、首期成数、月供楼款和一定的利率等因素作计算。
不可转让期间至16年
《经济房屋法》延长经济房屋不可转让期间至16年,而在不可转让期间经过6年后,取得人可向房屋局申请许可解除不可转让的负担及将单位出售予符合取得经济房屋一般条件的新取得人;但新售价不得超过房屋局订定的售价上限,有关售价上限应根据使用准照发出之日起所记录的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计算。
由于取得人在购买经济房屋时,可享有对应市场楼宇价格一定折让之补贴比率,以解决其住房问题,故在不可转让期间届满,取得人向房屋局缴付补价后,方可将单位自由转让;补价的计算是在转售单位时,以财政局为征收不动产转移印花税而评定的有关单位价格,以及取得人购入单位时受惠政府的补贴比率作计算。
在不可转让期间届满后,属首次出售单位的情况,经屋业主须把出售计划及有关合同条款通知房屋局,而房屋局应在20个工作天内行使优先权;倘行使优先权时,房屋局将向经屋业主缴付出售计划的款项并扣减应缴的补价款项。
《经济房屋法》于10月1日正式生效后,房屋局随即展开永宁广场大厦的配售工作,而于11月将会展开氹仔TN27湖畔大厦的预售工作;现阶段会优先处理现有轮候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