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9/2008号法律修改的第12/2000号法律《选民登记法》第28条第1款及第3款的规定,法人办理选民登记时指定的代表必须是自然人选民且仅得为一个法人办理选民登记。而同一法律第18条规定,第7条所指的选民登记资料应保持更新。如对登记的有效性存疑,行政暨公职局得通知法人选民前往更正,于期限内不作出更正者,其登记将按第58条第4款的规定自《选民登记册》内删除。
为了依法作出通知,行政暨公职局2011年3月2日于全澳所有中、葡文日报刊登通告,通知被发现代表仍未符法律规定的法人选民必须在20日期限内前往该局办理手续,以纠正相关的情况。通告刊登后,公职局陆续收到有关法人选民的查询,截至本周一(3月14日)为止,只收到4个法人选民替换代表的通知,因此至今仍有39个法人选民仍未前往办理所需的手续。为此,行政暨公职局再一次呼吁代表仍未符法律规定的法人选民必须从速处理有关问题,并最迟在3月22日下午5时45分前通知该局拟替换的代表。作出通知时,除了必须递交由替换的代表签署同意担任有关代表的声明书外,还应出示法人选民按本身章程的规定和程序选派出相关代表的会议录。
上述通告连同详细名单已于2011年3月2日起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地下大堂张贴,并已同步上载至选民登记网站www.re.gov.mo供查阅。名单内的法人选民必须于2011年3月22日前办理更新手续,否则有关登记将在《选民登记册》内删除。
办理相关手续的法人选民除可亲临水坑尾街公共行政大楼地下大堂行政暨公职局接待柜台外,还可通过黑沙环的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递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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