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简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修订文本的主要精神
卫生局
2011-02-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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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上个月向立会提交「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修订文本,鉴于发现修订文本第38条中出现笔误,故于2011年2月15日下午招开记者会,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释。

卫生局表示,修订文本第38条第2款第1点即“禁止在第4条第1款(14)项所指地点吸烟的规定,该等规定自上款所指日期起计3年后生效”。当中的(14)项所指地点包括酒吧、舞厅、蒸汽浴室及按摩院实施全面禁烟,但不包括娱乐场,主要是因为修订文本第32条和36条已对娱乐场作出了规范。

而第32条“流行病学报告”第1款规定“卫生局负责跟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烟草消费的流行病学情况,尤其是对娱乐场实施本法律的效果,以便能提出关于预防及控制吸烟方面的适当修订建议。”第2款则要求“为评估本法律的效果,卫生局须在本法律生效满3年时编制载有上款所指资料的报告。”而第36条第1款就规定“在娱乐场设施中,容许设立不超过公众使用区域总面积50%的吸烟区,只要吸烟区与其他设施实际分隔且遵守由行政长官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订定的技术要求。”第2款亦要求“上款所指的区域应在本法律生效起1年内设立。”

卫生局重申,会负责跟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烟草消费的流行病学情况,尤其是对娱乐场实施本法律的效果,以便能提出关于预防及控制吸烟方面的适当修订建议。对娱乐场所,在三年缓冲期期间,分别第一年要实施吸烟与非吸烟区的间隔,第三年政府会进行研究/评估,并会根据报告作出适当建议。

卫生局强调,在听取各方意见和考虑到澳门实际情况后,会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立法原则,对该法案文本作出修订,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希望法案本文能早日被立法会通过成为正式法律,实现全澳大部分室内公共场所实行禁烟,保护大多数居民免受二手烟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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