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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核准《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守则》

新闻局
2010-12-27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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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公报今(27)日刊登行政长官第112/2010号行政命令,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通则》第八条的规定,核准《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守则》,以推动建立一支有视野、有问责、有作为的高效施政团队。

《守则》主要目的是:确保“一国两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在澳门的成功落实;推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立一支有视野、有问责、有作为的高效施政团队以及提高施政效率。

该《守则》基本原则是,主要官员行使职权时,应公正无私及依法实现政府的施政目标和政策,并履行义务,其中包括(一)依法行政,公正无私; (二)积极提高下属部门或实体管理各项行政事务的效率(三)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坚守个人品德和操守的最高标准;(四)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官方资讯或官方地位牟取个人利益;(五)不得兼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公共职务或官职,但属于与其官职有关的职务或当然兼任者除外。

另外,特区公报今日亦刊登第24/2010号行政法规,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通则》。《通则》规定主要官员在政治上对行政长官负责,且不影响按适用法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财政及刑事责任。在行使职权时要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主要官员更应防止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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