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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继续监管在本澳销售的车用柴油

环境保护局
2010-12-16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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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空气质素,控制车辆尾气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局按照2006年1月23日公布之第4/2006号行政命令持续监察在澳门销售的车用柴油总含硫量不超过法令的规定。局方分别于年9月28日及30日,以及10月27日及28日,在澳门、氹仔及路环的加油站以及九澳油库,共抽取了四十个车用柴油样本并送交专业化验室进行化验。化验结果显示所有四十个车用柴油样本的总含硫量介于0.0008% 至0.0012%之间,均低于第4/2006号行政命令规定的0.005%。

环境保护局将继续对在本澳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监管,不定期抽样化验,以有效改善本澳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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