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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督促青洲坊发展商妥善处理木屋清迁

房屋局
2010-12-10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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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一直跟进青洲坊地段发展商的清迁工作,并积极督促发展商履行合同,与木屋家团磋商补偿及搬迁安置事宜;而政府对青洲坊地段木屋安置的审核标准,是以名册内有登记的占用人资料为基本。对于一木屋家团声称在未有知会的情况下被清拆木屋,根据房屋局资料显示,该家团共6人已透过一木屋获安置购买一个3房经济房屋单位。

青洲坊地段的发展,早在1989年批出该地段并曾在1995年作出批示修改,有关批地合约规范了地段1、2及3原为发展自由市场的房屋,而地段4用以兴建公屋,作为上述批地的部份溢价金。

为回应社会诉求,增加公屋的供应量,政府与发展商于2008年11月签订了协议,将用作发展自由市场房屋的地段1、2及3改为兴建公屋。根据协议,发展商须负责完成清迁青洲坊地段内的所有建筑物和物料。

政府已将青洲坊地段规划为公屋兴建项目,其中地段4已于2009年10月完成清迁,并已进行公屋兴建工程,地段3于2010年10月由发展商交由政府临时接收。截至11月底,青洲坊其他地段尚余共144间木屋。

已登记合资格才获政府安置

房屋局与发展商保持长期沟通并举行定期会议,期间多次敦促发展商履行合同,尽快完成清迁工作,确保公屋兴建项目的开展。同时,房屋局多次与青洲坊木屋居民会面,收集意见后立即向发展商反映,并重申青洲坊地段木屋安置的审核标准。

政府对于青洲坊地段木屋安置的审核标准,是以政府1991年及1993年木屋登记名册内有登记的木屋占用人资料为基本,如经审查符合资格将获安置,经发展商与木屋家团磋商并达成清拆木屋协议,木屋即行清拆。如不符合安置条件,则交由发展商负责与木屋家团磋商补偿及搬迁安置事宜。过去曾获安置的木屋家团不能再要求安置,必须即时清拆。

对于一木屋家团声称在未有知会的情况下被清拆木屋,根据房屋局资料显示,该家团共6人已于1995年透过一木屋获安置购买一个3房经济房屋单位,但于2007年该家团其中两名成员再要求透过另一木屋安置购买一个2房经济房屋单位,但上述两人并没有登记于该木屋,且该两名成员已是经济房屋家团成员,故不具购买经济房屋资格。最近,该经屋业主配偶再度提出有关要求,房屋局已书面回覆当事人有关情况,两名家团成员均不具购买经济房屋资格。

同时,政府要求发展商多与居民沟通,妥善处理并确保清拆木屋时,避免引致严重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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