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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选民替换代表时须提交会议录及同意书

行政公职局
2010-09-16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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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10月15日生效的第9/2008号法律《选民登记法》的规定,每一法人选民必须登记一名代表,而有关代表必须为自然人选民并且只可代表一个法人选民。

由于为数不少的法人选民过去登记的代表不符现行法律的要求,例如部份法人选民的代表不是自然人选民,或有关代表同时代表多个法人选民,亦有部份法人选民登记的代表已不在人世,因此,行政暨公职局不断呼吁全澳已登记的法人选民的领导架构成员关注自己登记的代表的合法性问题,并必须依法在第9/2008号法律《选民登记法》生效后两年内,即本年10月15日或以前替换合法的代表并通知行政暨公职局。

鉴于近日出现个别法人选民通知行政暨公职局替换有关的代表时未能提供适当的证明文件,因此,行政暨公职局特别提醒所有法人选民注意下列情况:

一、 如果以前登记的代表不是自然人选民或有关代表同时代表一个以上的法人选民,又或有关代表已不在人世,必须在2010年10月15日前作出替换并通知公职局;

二、 替换的代表应透过法人选民(社团)本身有权限的机关,例如会员大会或获授权的理事会或其它机关按本身章程所订的程序选派出来;而选派的结果应清楚记载在有关的会议录簿册;

三、 向行政暨公职局递交更新资料通知书时,应附同下列文件:

- 出示记载选派代表的会议录正本并提供一份副本(正本经验证后可即时取回);

- 由被选派的代表签署的声明书,证明有关代表同意登记为有关法人选民的代表;

- 代表的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副本;

通知行政暨公职局更新资料所需的表格及声明书皆可于选民登记网站www.re.gov.mo下载。如果法人选民对已登记的代表是否合法存疑,或需预约特别技术辅助服务,可于办公时间致电89871704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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