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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澳门通学生卡”的问题

个人资料保护局
2010-09-14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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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办公室收到一些家长的查询,称收到澳门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澳门通公司”)的函件,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及本办公室的要求,18岁以下人士申请学生个人澳门通卡(下称“澳门通学生卡”)需提供持卡者父、母或监护人其中一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在申请表上签名。上述公司的函件上亦注明:“以上提供之资料,只作学生个人澳门通卡相关用途。”

为了释除公众的疑虑,本办公室就上述事件作出如下解释:

根据本办公室的了解,澳门通公司早期为已年满12岁,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办理“澳门通学生卡”时,无要求未成年申请人的父母一方/监护人在申请表中签署。由于上述未成年人在申请“澳门通学生卡”时须签署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个人资料,而且,“澳门通学生卡”不是单纯作为支付车资的IC卡,亦具有消费、增值、报失冻结储值及退卡返回现金服务等电子钱包的多方面用途,该卡载有个人资料,其使用过程亦记录了使用者的习惯等相关的个人资料,属个人化的金融产品。根据《民法典》第111-113条的规定,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其行为能力必须以亲权,或监护权弥补之。故此,本办公室认为,所有未成年人的 “澳门通学生卡” 申请均须有父母一方或监护人签署。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及亲权或监护权的行使,请收到函件的父母/监护人尽快向澳门通公司补办相关手续。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所有个人资料处理实体都有责任依法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其所处理的个人资料的安全,防止资料的意外或不法损坏、意外遗失、未经许可被更改、传播或查阅。

如有疑问,可向本办公室了解(电话:28716066,网址www.gpdp.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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