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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纸币发行代理合同签署仪式

金融管理局
2010-09-06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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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政府今(6)日分别与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及大西洋银行签定代理发钞新合同。通过合同,由今年10月起延续两间银行作为澳门特区发钞代理银行为期十年。

现行的发钞合同于回归前由澳葡政府分别与中国银行和大西洋银行签署,相关合同由1995年10月16日生效,为期至2010年10月15日止。

今天,在澳门行政长官崔世安、中央驻澳联络办公室副主任徐泽、外交部驻澳门特派员公署特派员卢树民、葡萄牙驻澳门及香港总领事柯玛诺、澳门金融管理局主席丁连星、中国银行总行副行长岳毅以及葡萄牙储蓄信贷银行董事会董事Rodolfo Lavrador见证下,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与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总经理叶一新及大西洋银行行政委员会主席山度士签订新的合同。同时,澳门特区检察院检察长何超明亦见证签署合同。根据合同,两间银行作为代理发钞银行延长十年。

大西洋银行于1902年在澳门设立分行,随后获授在澳门发行钞票的特权。1905年9月,澳葡政府与大西洋银行签定合约,正式授权该银行在澳门印制和发行以澳门币为单位的钞票,发行面值分别为1元、5元、10元、25元、50元和100元等六种钞票。

1980年,澳葡政府成立具公共企业性质的发行机构,即澳门金融管理局前身的澳门发行机构。大西洋银行自此透过代理合同转为发行机构的代理发钞银行。1989年,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成立,取代原发行机构的相关职能。按照章程规定,监理署并不拥有地区发钞权限,故自该年7月起,发行本地货币的权力回归澳门政府所有,而大西洋银行仍获保留其担任政府代理银行的角色。

1995年,澳葡政府与大西洋银行更新代理发钞的委托合同,同时与中国银行澳门分行签定首份委托合同,两家发钞代理银行自此平分等额发钞权限。自签定该合同后,两家代理发钞银行一直分享等额发钞权限,并遵循规范货币发行制度的第7/95/M号法令所述,为其所发行之钞票提供法定储备。

今天,澳门特区政府与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及大西洋银行签定新代理发钞合同,延续两行作为特区发钞代理银行为期十年,至2020年10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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