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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个人资料处理登记的首阶段工作已顺利完成

个人资料保护局
2010-08-24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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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行政长官阁下批准,本办公室于2008年下半年开始在公共部门中分批、分阶段推行个人资料处理的登记工作。在各公共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首阶段的工作已经按照预定的计划顺利完成。

至2010年7月31日,本办公室共收到68个公共部门交来的通知申报共438份,正对收到的通知进行处理、协调和登记工作。

为配合登记工作的推行,本办公室共举办了6场“个人资料处理登记”讲解会及2场跟进讲解会,并和21个部门举行了多场跟进讲解和单独的工作会议。

按《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推行强制性个人资料处理登记制度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在这方面,澳门是亚洲地区内的先行者,有关工作的进展也一直受到亚太地区私隐机构乃至世界各国私隐机构的关注。我们首先在公共部门中开始推行登记制度的工作,体现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各级部门在执行个人资料保护工作中的表率作用,也为将来依法全面推行该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本办公室将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和收到的回馈,完善有关制度的推行方式,在各方面的条件成熟时,特别是通过配套法规后,将这项工作推行到澳门所有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更有效地规范公私营机构的个人资料处理,达到依法施政,保护个人资料,使澳门的个人资料保护工作尽快和国际接轨,为澳门经济的适度多元化创造良好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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