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第一组刊登的第16/2010号行政法规,核准《无线电服务牌照费及罚款总表》,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电信管理局指出,该表中共有二十六项较之前的收费作出了下调,其范围包括经营性质及技术性质两方面的收费项目。此外,为回应市场的发展所需,在陆地移动传统式系统的项目内,新增一个「放大器」的项目。
考虑到配合政府对捕渔业的支持,故对使用公用频道的船舶站的无线电通讯设备的牌照费作出下调,减幅约为17%,并于二零一零年度继续减免安装在渔船上的无线电通讯设备的牌照费百分之五十。而鉴于目前有很多不同行业的机构都使用无线电对讲机设备,且使用量亦日增,为减轻该等机构的经营开支,故对部分陆地移动业务的无线电通讯设备的经营性质收费作出下调,整体减幅约为10%。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无线电通讯设备日新月异,为鼓励更多机构对新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办理认可申请,以便市民在购置设备时有更多获认可的设备可供选择,故对各种无线电通讯设备认可试验的技术性质收费作出下调,减幅约为8-20%。而已被其他地区或国家认可的手提电话,有关的认可收费更获36-44%的减幅。
而随着各大型建筑的落成,为保证室内信号的覆盖,一些传统式系统的无线电通讯设备需要增设放大器,因此,在陆地移动传统式系统的项目内,新增一个“放大器”的项目,并与干线式系统的放大器划一收费,而干线式系统放大器的收费在是次调整中亦获得54%的减幅。
最后,于二零一零年度继续维持对本地传呼服务、流动电话服务的流动站及手提站费用的豁免措施,使广大市民直接受益。
电信管理局将会陆续向受本次调整影响的使用者发出通知书,以缴纳二零一零年度的无线电牌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