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多个部门于今日(22日)联手执行终审法院于本月初的裁决。该裁决裁定一名非法占用路环土地并建屋的上诉人败诉,指其在政府发出禁止施工令后仍然进行非法工程,即公然漠视政府的禁令,甚至冒着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建造该违法建筑物,所以即使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失,亦是其本人一手造成。
政府今日将拆除有关非法兴建的建筑物和收回被占的土地;同日,亦会对邻则一幅被另一占用人霸占的土地进行腾空行动。
是次淸迁两幅土地同位于路环黑沙马路180-184号后方小径旁土地,面积约4,300平方米及900平方米。2008年12月底民政总署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上述土地被人大规模开挖和平整,并立即转介土地工务运输局跟进。
稽查人员发现其中一幅面积约900平方米的占地不但被人非法开挖,放置大量建筑材料及货柜,更开始进行建造楼宇的地基工程。土地工务运输局于去年初开始跟进有关占地并进行非法工程的个案,并先后20多次到现场巡查及进行记录,其中至少3次与警方采取联合巡查行动,并以胶带封锁现场,和着令在场工人停工及离开;此外,亦曾要求占地人签收有关在期限内拆除非法工程之通知书,但违法人拒绝签收。
土地工务运输局在去年7月启动清迁土地的程序,于7月3日刊登预审告示,勒令违法人拆除非法工程,腾空土地及归还政府;及今年1月在报章刊登最终决定通知之告示,要求占地人在最后限期内自行腾空土地,将土地交还特区政府。
尽管政府三令五申,更两道发出禁止施工令,惟违法人一直不予理会,更公然拆除政府封锁胶带并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加快进行该非法工程,直至将楼宇建成一座四层高建筑物并使用,以试图将之变成既定事实,搏取政府不会对此展开拆迁行动。
鉴于该名违法人多次违令,公然漠视政府禁令,行政长官于今年1月7作出批示,命令违法人腾空土地,折卸和迁离非法工程等,将土地交还特区政府。但违法人以“难以弥补之损失”理由向中级法院申请中止有关行政行为的效力,利用申请保全措施以中止政府的清迁行动,但有关申请最终于本月初被终审法院驳回。
终审法院的结论认为,被上诉人(即占地建屋者)在其声明书中,仅就「难以弥补之损失」一点上陈述空泛,并没有指出任何因执行行政行为而对其构成难以弥补之损失的具体事实。另一方面,倘中止有关行政行为,令被非法占用的国家土地不能进行合理使用,对公共利益确实造成「严重损害」。
此外,以“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中止有关行政行为,亦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典所规定的要求,即政府拆卸有关房屋对其并不构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事实上,该房屋是一座全新的建筑,没有任何特别的历史或建筑价值。且该房屋的建造是在政府发出两个禁止施工令后一直进行,即被上诉人知悉没有获发工程准照,以及有关工程是政府所禁止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
终审法院并指出,被上诉人本身公然漠视政府的禁令,甚至冒着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建造现被指属违法的建筑物。即使存在或有难以弥补的损害,也是其本人一手造成的。因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中止行为效力的保全措施,判特区政府胜诉。
政府多个部门于今日执行终审法院的判决,采取联合行动,收回该幅被占的政府土地,以及清拆建于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达1,400平方米的四层非法建筑物。
除上述的占地外,该违法人亦被确实霸占两幅政府土地,分别是路环竹湾马路近电讯中心西北面土地,路环贾梅士大马路旁土地,政府已于去年6月及今年5月完成对有关土地的清迁工作,该两幅土地面积分别约2,400平方米及6,000平方米。
参与联合行动的政府部门有:土地工务运输局、建设发展办公室、民政总署、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消防局及交通事务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