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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局和身份证明局回覆议员质询

新闻局
2010-06-18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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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就广告相关法例、规管房地产中介业务及澳人内地超龄子女等问题,回覆立法议员的书面质询。

法务局局长张永春回覆议员吴在权时表示,现行规范广告活动的法律制度是由一般法即九月四日第7/89/M号法律、专门法例及多个单行法例中有关规范广告事宜的规定组成。

他指出,由于广告内容具广泛性,特定广告又涉及不同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不宜设定完全划一的标准,故除须对广告活动作出一般规定外,亦须针对特别范畴的广告活动订定专门规定,因此,即使将来制定统一的广告法,相信仍须在该统一法例内为特定广告订定专门的规定,因此无论如何,未能就不同范畴的广告申请设定统一的审批标准。然而,须强调的是,按现行规定,在处理广告准照的申请时,并不存在针对同一类广告申请而订定不同审批标准的情况。

关于发出安装广告准照方面,相关法例规定凡于房地产、车辆或任何建筑物外向公众展示的广告,须事先取得由民政总署发出的准照,而有关广告属受特别管制的广告时,民署须先咨询职能部门的意见。

另外,张永春回覆议员李从正时指出,在分析所收集到的意见之基础上,已基本完成《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律制度》法规的草拟工作,现正对草案内容进行最后调整,在完成所有工作后便会进入立法程序。构思中的法律草案要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在获取准照后方可从事有关业务,并且订定获取相应准照的要件和有关人员从事中介业务时应遵守的规则,以及违反该等规则的处罚等,草案亦建议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人员准照的发出、收回及监察相关从业人员的工作由专责部门执行。特区政府期望透过该法规的制订和发牌制度的建立,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使有关行业得到有序健康发展,并维护市民的权益。

身份证明局局长黎英杰回覆议员吴国昌时重申,2009年11月由内地公安机关颁布的「澳门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澳门定居申请须知」,已就「超龄子女」申请来澳与父母团聚的条件及相关手续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中央政府的有关政策已对「超龄子女」问题的原则及范围作出清楚界定,不存在任何疑问。「超龄子女」是指在当年申请与澳门的父母团聚时符合申请资格,但在等候审批过程中超过年龄上限而未获批准的澳门居民在内地所生的子女。

黎英杰强调,内地超龄子女来澳成为澳门居民后将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现行法例关于居民方面的权利,而特区政府亦一直关注居民就业及住屋等问题。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263/IV/2010;240/IV/2010;125/IV/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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