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将至,各行各业通常会在暑假期间聘用未成年人,为此,劳工事务局欲藉此期间,向市民大众解释《劳动关系法》对聘用未成年人从事暑期工作的法律规定,以提醒雇主在聘用未成年之暑期工时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一般情况下,雇主只能在法定条件下聘请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工作,然而,法律也规定了聘用未成年人的例外情况,根据上述法律第27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倘雇主与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订立劳动合同(这里的“订立劳动合同”应理解为建立从属性的劳动关系),只要经劳工事务局听取教育暨青年局的意见后作出批准,则可例外地获允许,但如属年满十四岁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暑假期间提供工作的情况(即暑期工),则不需有关批准,雇主已能够聘用该年龄阶段的暑期工。
此外,对通知义务方面也作出例外的规范,即年满十四岁未满十六岁的暑期工,根据上述法律第31条第1款的规定,雇主不须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十五日内将有关的合同副本通知劳工事务局。
虽然上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聘用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暑期工是否需要劳工事务局作出预先批准和通知劳工事务局,考虑到法律既然免除年龄较轻及身心发展程度较弱之年满十四岁未满十六岁之未成年人在暑假期间工作时的批准和通知,故对年龄较大的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暑期间提供工作方面,应理解为同样免除上述劳工事务局的预先批准及聘用后通知劳工事务局的义务。
劳工事务局提醒有关聘请年满十四岁未满十八岁之暑期工的雇主,虽然在聘请该等暑期工时,无须向劳工事务局作出预先批准之申请,也无须在建立工作关系后十五日内将有关合同副本通知劳工事务局,然而,雇主在聘请该年龄阶段的暑期工,仍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例如,要与未成年人签订书面合同,且须一式两份,各执一份为据,另外,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录用条件,尤其包括:已满最低录用年龄、具备经医生书面证明的适当执行职务的身心能力、具有法定代理人的书面许可。在工作安排方面,«劳动关系法»明确规定,雇主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提供家务工作、超时工作、在晚上九时至翌日上午七时期间工作、在禁止未满十八岁人士进入的场所内工作、提供载于由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清单中所列的禁止提供的工作(例如禁止从事离子化辐射、爆炸性等物理或化学因素的工作、电弧焊接、火焰切割、喷沙的工作,禁止在桌球室、保龄球场、健美院、卡拉ok、游戏机中心、网吧工作,等等)。
只要雇主对要遵守的法律规定多加留意,那么,当在聘用暑期工时,就会用得安心、放心、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