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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政府签署港珠澳大桥建设、营运、维护及管理协议

澳门特区政府
2010-03-09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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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三地政府于二月底签署港珠澳大桥建设、营运、维护及管理协议,协议的精神旨在通过三地更紧密的沟通,在友好协商并按照属地法律原则下,三地政府共同对港珠澳大桥大型跨境项目的各项事务进行处理及推展,协议同时就大桥的建设、营运、维护及管理订定出三地之间的合作关系和权责。

三方政府并在协议精神下各派代表组成合共九人的「三地政府联合工作委员会」,负责大桥项目的重大事项决策,协调与大桥项目有关的公共事务,「三地政府联合工作委员会」亦下设港珠澳大桥三地联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港珠澳大桥管理局(项目法人)提交三地审议的事项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由于大桥主体位于内地水域,日常管理必须根据内地的法规执行,因此工作委员会召集人将由广东方肩负。

「三地政府联合工作委员会」将授权予港珠澳大桥管理局(项目法人)执行各项政策,并对项目法人实施监督,当中包括对项目法人提出的大桥的收费及运作模式、大桥主体工程招标和合同管理、工程质量及安全等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管。

此外,三地政府协议内容亦就大桥的建设、营运、维护及管理的其他方面(例如开放/关闭安排;通行规则;边境口岸管理;保安、消防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订定有关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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